重磅消息!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即将纳入医保!
2023-12-08 12:28770次
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孕不育的主要方式,该技术主要包含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在帮助很多患者处理生育难题的同时,其相对昂贵的花费也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随着我国不孕不育发生率逐渐攀升,为帮助更多家庭解决生育上的难题,国家卫健委正在积极尝试推动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内。

1辅助生殖技术包括哪些?
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孕不育症的重要方法,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帮助不孕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配子移植、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其中应用最广的是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技术(IVF),前者通过非性交方式将精子送到女性生殖道中使女性怀孕,后者则通过人工方法将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等胚胎发育成熟后在移植到母体子宫内发育、分娩。
联勤保障部队第901医院辅助生殖技术
联勤保障部队第901医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424号
准入技术: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人工授精技术)
供精人工授精技术(人工授精技术)
第一代试管婴儿技术(IVF-ET)
第二代试管婴儿技术(ICSI)
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PGS)
多地拟将试管婴儿费用纳入医保,浙江提高0
多地拟将试管婴儿费用纳入医保解析 主要就是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支持“试管婴儿费用纳入医保”;要制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治疗不孕不育的辅助生殖相关技术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时将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也就是说浙江省已经开始制定将“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的计划,说明政策很快就会下来,具体施行凯乐网将为大家持续关注!
正文如下:
近年来,不孕不育人群日益增多,将包括试管婴儿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的呼声很大。
自三孩政策实施以来,多地密集发布生育支持政策。其中医保对生育的支持是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近期发布的《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提出,提高0-6岁婴幼儿医保报销比例。0—6岁婴幼儿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较普通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
同时,通知明确,扩大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人口专家、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对第一财经分析,将分娩镇痛、胎儿系列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这就进一步扩大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为孕妇生殖健康、为孕妇生育健康宝宝,提供了更多的实际支持和技术保障,进一步彰显了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对怀孕生育过程的关心、对孕妇和胎儿健康的关爱。
此前3月,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正式下发《关于调整“术后镇痛”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3月8日起,江西将“无痛分娩”纳入报销范围,可直接持医保卡刷卡结算。
另一方面,近年来,不孕不育人群日益增多,将包括试管婴儿在内的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的呼声很大。此次浙江发布的通知提出,要制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治疗不孕不育的辅助生殖相关技术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时将其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孕不育症的重要方法,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帮助不孕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IUI)、配子移植、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其中应用最广的是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技术(IVF)。
近年来,我国不孕不育患者数量在增加,但辅助生殖治疗技术昂贵。来自广州、去年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了一对双胞胎的张女士说,常规试管婴儿技术一个周期的花费大概3万元,如果有其他问题,还要调理等等,或者一次不成功,需要重复做,那么花费就更大了,身边有不少朋友花费超过了10万。
福建的谢女士今年也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下一对双胞胎,此前她曾跑到湖南、北京等地求医,前后历时约七年,花费达30万。
在广州工作的朱女士说,现在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的人很多,身边就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以前说要去做试管还遮遮掩掩,现在都是很普遍的了。我们这个群体的生育意愿很强烈的,医保报销就是对我们的最大支持。”
今年2月,北京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6〕7号),对公立医疗机构已开展的6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调整,其中对体外受精胚胎培养等53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进行了统一定价。在规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同时,将门诊治疗中常见的宫腔内人工授精术、胚胎移植术、精子优选处理等16项涉及人群广、诊疗必需、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
不过,4月13日,北京市医保局回复,经核实,根据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我市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工作暂缓执行。
湖南省医保局也在官方平台上回复称,在诊疗项目方面,湖南省将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在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逐步探索将医保能承担的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费用可控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针对网民建议“补助辅助生殖”的留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3月8日回复称,下一步,拟借鉴个别省市做法,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将常用的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统一定价,将常见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进一步减轻群众相应负担。
董玉整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将治疗不孕不育的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医疗费用适时纳入医保,对于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实现健康生育的愿望,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5月16日,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十二条配套措施。其中,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家庭,在市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费用,按照每户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予以报销。
转载:第一财经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三方辅助生殖技术。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
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三章实施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三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生男生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影响。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第三方试管助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生男生女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综上便是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有效帮助到大家。同时也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遵守该管理办法,为国家及自身减少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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